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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216号【发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7.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促进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精神,结合国家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资金及后扶项目的管理、监督、稽查、考核、评价(估)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市、区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部门组成,是后扶资金分配,后扶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市农委三峡移民协调服务办公室为市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区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移民办)、区财政局、区农委组成,是区后扶资金、后扶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移民办)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区政府可视工作需要增加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区后扶项目建设规划及后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后扶项目的审计、监测评估以及后扶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各区后扶项目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

第五条 区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负责后扶项目规划编制及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区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后扶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报经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实施。

各区在管理办法中应明确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项目管理方面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申报要求、专项评审、审批流程、公示办法、项目变更程序、招投标等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监督、验收规定以及资产移交程序等事项。完工项目工程审价服务机构应由区移民后扶联席会议统一委托。

资金管理方面应明确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支付管理、项目决算、信息公开等具体要求。

档案管理是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归集、整理,指定专人保管以便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移民增收的农业生产项目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生产开发项目;用于美丽家园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有条件的区可尝试探索用于促进移民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且能带来长期稳定收益的后扶项目,可采用多村联合入股的形式,实施“造血功能”项目,包括支持不限于购买物业等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的新建项目,并确保收益落实到移民安置村。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安排的本市年度后扶资金规模,市后扶项目联席会议在预留后扶项目审计、移民干部培训以及绩效评价等费用后,及时将后扶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区。后扶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是移民安置人口、上年度工作考核以及绩效评价结果。

第九条 各区应按要求抓紧完成后扶项目计划审批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出现因项目未落实而导致的资金结余。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后扶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后扶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应预留项目资金1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审价后,由区移民管理机构向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审计申请,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复,各区应组织力量,抓紧推进实施,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后扶项目总投资的8%。若有超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将项目申请立项、项目批复、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等具体情况在相关公示平台予以公示,让移民安置村村民特别是所在村移民知晓。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后扶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后扶政策落实、后扶项目实施、后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并对上一年度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促进各区管好用好后扶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民政(移民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后扶资金应接受各级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等部门的监督稽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后扶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3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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