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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预[2017]116号【发布日期】2017.08.17【实施日期】2017.08.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七条 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条 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

定额项目

主要内容

一、公用经费单项定额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2.办公用房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费用。

3.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管理、保洁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4.福利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工会经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二、公用经费综合定额

 

1.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

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

反映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

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因公出国(境)费

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0.日常维修(护)费

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修理和维护费用,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公务用车的维修费,在公用经费单项定额管理项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开支)(2)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且用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办公自动化(OA)、人事、财务、会议保障、楼宇智能化、通信等方面的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其他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修理(护)费用,按项目支出管理)

11.会议费

指三类、四类会议经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一类、二类会议按项目支出管理)

12.培训费

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3.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购置费

指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构建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构建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按项目支出管理)

15.专用燃料费

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不含公务用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16.劳务费

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7.委托业务费

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反映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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