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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封新券塑料包装箱空箱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7]203号【发布日期】2017.08.14【实施日期】2017.08.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抓好货币发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原封新券塑料包装箱空箱处置管理的通知》(银货金〔2017〕76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内代理人民币发行库业务的代理行,即在上海市辖内设立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原封新券塑料包装箱空箱(以下简称“空钞箱”)是指代理行将发行基金纸币原封新券投放出去之后,留下来的塑料包装箱空箱。

第四条 各代理行的空钞箱处置应遵循安全、环保原则,选择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应包括:空钞箱回收流程;空钞箱回收周期;空钞箱处置收入计价方式、结算周期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各代理行应要求空钞箱回收企业通过破碎等处理方式,改变空钞箱物理形态且不可复原,避免空钞箱流散造成社会影响。

第六条 各代理行应建立空钞箱处置专用台账,并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第七条 各代理行应加强空钞箱处置收入管理,且必须符合本行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违规私设小金库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各代理行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代理人民币发行库布局、原封新券投放量、交通运输条件、回收企业实力等状况,制定本行空钞箱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后执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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