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52号【发布日期】2017.08.08【实施日期】2017.08.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参与者申领及使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U盾的业务行为,保障票交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 U 盾指票交所向系统参与者发放的用于加载数字证书的硬件设备,包括会员 U 盾和普通U盾。会员U盾供法人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使用。普通U盾供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以下简称交易员)和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使用。U盾适用于票交所系统客户端相关功能。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指由票交所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用于用户身份信息识别验证的电子证书。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用户指申请并使用 U 盾作为身份认证设备登录票交所系统相关子系统进行业务操作的机构管理员和机构操作员。
第五条 首次申领U盾,应由法人机构统一向票交所提交申请。后续申领的,可由系统参与者直接提交申请,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预留的应急类业务印鉴。
第六条 用户申领的U盾均为空白U盾,需通过票交所系统证书管理模块自行完成数字证书下载、更新等操作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系统参与者以客户端模式接入票交所系统,其机构管理员和交易员必须使用U盾进行身份验证,方可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八条 系统参与者取得U盾后,应妥善管理,对本机构名下U盾认证的票交所系统任何业务操作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票交所向申领 U 盾的申请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弥补U盾及数字证书制作、维护、管理等运营成本。
第二章 空白U盾申领
第十条 申领空白U盾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U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填写时,在“U盾类别”一栏勾选“会员U盾”或“普通U盾”,选择领取方式;
(二)票交所根据申请,核定U盾数量,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反馈意见;
(三)申请单位根据核定的 U 盾数量相应支付 U 盾费用,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票交所;
(四)票交所确认收到U盾款项后,在系统中进行U盾的初始维护操作,将会员U盾序列号与会员代码、法人系统参与者机构编号、机构管理员用户 ID 进行绑定,将普通U盾与会员代码进行绑定;
(五)票交所根据申请单位选择的领取方式,将U盾和发票交付申请单位。
第三章 空白U盾分配与数字证书制作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收到空白U盾后,其法人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负责使用会员U盾在票交所系统中将空白普通U盾序列号与二级机构的机构编号进行绑定,并分配至各二级机构,之后逐级分配绑定。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多层级机构设置的,由上级机构管理员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将下级机构管理员的U盾序列号与机构管理员用户ID绑定。各级机构管理员负责将本机构操作员的U盾序列号与机构操作员用户 ID绑定。
第十三条 用户取得已绑定成功的空白 U 盾后,登录票交所系统,在证书管理模块申请并制作数字证书。
第四章 U盾启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完成内部准备工作后,向票交所提交U盾启用申请书,票交所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启该会员U盾相关功能,并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通知指定联系人。
第十五条 自启用日起,该申请单位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和交易员使用U盾作为身份认证设备方可登录票交所系统相关子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章 数字证书更新
第十六条 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用户可在证书到期日前、后90天内,自行通过票交所系统的证书在线更新服务完成证书的更新。
第十七条 超过证书更新时间窗口后,用户将无法在线更新数字证书,U盾和证书均自动作废,应重新申领。
第六章 U盾作废
第十八条 用户因人员岗位调整、U盾遗失、U盾介质硬件故障等原因需要申请 U盾作废的,相应规则如下:
(一)会员U盾应当由票交所进行作废操作;
(二)分支机构管理员 U 盾由上级机构进行作废操作;
(三)机构操作员 U 盾由本机构管理员进行作废操作;
(四)U盾作废操作需复核。
第十九条 申请会员U盾作废,应由法人机构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作废U盾的编号及作废原因。票交所在系统中办理U盾作废,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上海票据交易所U盾申请表
2.上海票据交易所U盾启用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