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449号【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对关系本市产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目录管理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本市产业和信息化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发布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重大调整;
(五)报请市政府签署的,或者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框架协议等;
(六)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其他需要纳入目录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目录动态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依据重点工作变化情况,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及时调整。
第五条(决策程序)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决策启动、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等程序。
第六条(决策启动和听取意见)
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业务处室根据决策时间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全面论证,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和有关说明。
业务处室应当根据重大决策涉及的范围,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决策,业务处室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政务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听取意见方式包括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听证会等。
第七条(专家论证)
业务处室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和专业机构的选择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
第八条(风险评估)
业务处室应当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众关注度、社会稳定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风险评估,排查主要风险源、风险点,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和应对具体措施。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处负责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处可以征求和咨询相关部门、委兼职法律顾问、有关专家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办公室负责有关材料接收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安排。
经合法性审查后,业务处室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材料齐备、规范,条件成熟的,应当及时向委分管领导报告,按有关程序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形成会议纪要,做到有据可查,档案归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业务处室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决策公开)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在委政务网站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业务处室应当对决策内容进行解读,并将解读材料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估)
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研究室、业务处室对决策执行的效果开展后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委领导报告。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决策的调整、中止和终止)
对市经济信息化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调整、中止或者终止的,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出庭应诉)
市经济信息化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发生行政诉讼的,应当由委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法规处和委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为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