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47号【发布日期】2017.08.02【实施日期】2017.08.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押式回购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业务操作(以下分别简称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交易开展,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根据系统参与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办理票据替换、提前回购和逾期回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原则,不得损害其他系统参与者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 票据替换
第四条 票据替换是指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提供其他票据(以下简称换入票据)替换原质押票据(以下简称换出票据)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 以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包作为质押式回购票据标的的,不得申请票据替换。
第六条 票据替换应当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前完成。
第七条 票据替换由逆回购方申请。经办人员选定质押式回购交易,并在已登记止付信息的质押式回购质押票据中选定待换出票据清单,向正回购方发送质押票据替换申请。
第八条 正回购方收到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应于当日(即票交所系统运行时间内,下同)完成应答和签批操作。日终未作应答的,视同为拒绝。
(一)应答操作
正回购方经办人员收到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同意替换票据的,在本机构票据托管账户内选定待换入票据,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拒绝替换票据的,业务处理终结。
待换入票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登记止付信息的可交易票据;
2.票据到期日晚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
3.票面总额不小于待换出票据票面总额。
(二)签批操作
正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质押票据替换申请及换出、换入票据清单,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由逆回购方签收换入票据;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九条 逆回购方应于当日完成签收应答及签批操作。
(一)应答操作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收到正回购方提供的待换入票据清单,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应答同意的,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二)签批操作
逆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同意签收的换入票据清单,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票交所系统对换出、换入票据进行变更登记,并补充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单条款信息,业务处理完成;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十条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在正回购方应答操作前,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主动撤销票据替换申请。
第十一条 票据替换过程中,如遇全部或部分待换出票据解除止付信息登记,或者全部或部分待换入票据登记止付信息,票交所系统自动终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逆回购方对于同一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多次进行票据替换。到期结算时票交所系统按照交易双方首期结算时约定的回购金额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票交所系统按照票据替换后的质押票据清单生成结算交割单。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查询所涉全部票据替换业务操作记录。
第三章 提前回购
第十五条 提前回购是指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早于到期结算日完成质押票据回购的业务行为,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质押票据。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逆回购方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申请提前回购:
(一)质押票据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并已在票交所系统登记相应止付信息;
(二)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情形,并已向票交所申请机构撤并;
(三)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且逆回购方已向票交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四)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回购,且逆回购方已向票交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提前回购时,应当一次性回购全部质押票据,不得回购部分质押票据。
第十八条 对于第十六条(一)所列情形,由正回购方确认后完成。对于第十六条(二)、(三)、(四)所列情形,依次由正回购方确认、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后完成。
第十九条 提前回购所涉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并线下完成。
第二十条 提前回购申请
(一)发起申请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选定质押式回购交易,选择提前回购事由,发起提前回购申请。其中,因质押票据登记止付信息申请提前回购的,回购事由选择“存在风险票据”;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选择“其它情形(需票交所审核)”。
(二)签批申请
逆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发起的提前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由正回购方确认;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二十一条 提前回购确认
正回购方收到提前回购申请,应于当日完成应答和签批操作。票交所系统日终时自动终结业务处理并清理业务信息。
(一)应答操作
正回购方收到提前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应答同意的,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二)签批操作
正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提前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
签批同意的,如果提前回购事由为“存在风险票据”,或者回购事由为“其他情形(需票交所审核)”且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票交所系统对质押票据进行变更登记,生成提前回购结算交割单,并补充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单条款信息,业务处理完成。正回购方签批拒绝或者票交所场务审核不通过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回购事由为“存在风险票据”的提前回购,回购过程中如果相关风险票据均解除止付信息登记,系统自动终结业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在正回购方应答操作前,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主动撤销提前回购申请。
第四章 逾期回购
第二十四条 逾期回购是指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在到期结算日后完成质押票据回购的业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失败,从次日起,逆回购方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申请逾期回购。
第二十六条 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逾期回购时,应当一次性回购全部未到期质押票据。
第二十七条 逾期回购所涉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并线下完成。
第二十八条 逾期回购申请
(一)发起申请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选定质押式回购交易,发起逾期回购申请。
(二)签批申请
逆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发起的逾期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交由正回购方确认;签批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二十九条 逾期回购确认
正回购方收到逾期回购申请,应于当日完成应答和签批操作。票交所系统日终时自动终结业务处理并清理业务信息。
(一)应答操作
正回购方收到逾期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应答同意或者拒绝。应答同意的,交由本机构签批人员签批;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二)签批操作
正回购方签批人员收到经办人员应答同意的逾期回购申请,应于当日通过票交所系统签批同意或者拒绝。签批同意的,票交所系统对质押票据进行变更登记,生成逾期回购结算交割单,并补充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单条款信息,业务处理完成;应答拒绝的,业务处理终结。
第三十条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在正回购方应答操作前,可以通过票交所系统主动撤销逾期回购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票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