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7]第1号【发布日期】2017.06.22【实施日期】2017.06.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做好“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券通”和“北向通”,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债券通和北向通。

第三条 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是指《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向上述代理备案机构或其境外合作机构递交备案相关材料。代理备案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相关便利。

备案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网址是: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第五条 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备案材料

1.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3.代理备案委托书。

(二)申请书需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在线填写

1.“债券账户全称”:填写“投资者名称”,与备案表填写保持一致;

2.“机构类型”:按照系统设定栏目对应选择,与备案表中的“投资者类型”填写保持一致;

3.“账户结算类型”:选择“债券通”;

4.申请变更备案的,选择“变更备案”栏目,并在“变更事项”栏中注明需要变更的内容,按标准格式填写“变更事项”。如:“债券账户全称”由XXX变更为XXX;

5.“托管人/结算代理人”联系方式栏目均填:“无”。

(三)备案表要求中、英文填写

1.“投资者类型”:与申请书中“机构类型”一栏选择项保持一致;

2.表格末尾需由境外投资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备案时,应督促境外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境外投资者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开立交易账户。

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发生机构名称、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需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和原账户备案通知书,无需再次填写备案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名称变更依据、有关协议等。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账户名称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第十条 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监测工作。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上月北向通境外投资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其中境外投资者名称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备案表(法人类).

附表2 “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备案表(非法人类).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