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7号【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缓解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在当地生活困难的矛盾,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帮困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从原来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
二、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享受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核查及停发程序等,按《关于规范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信发〔2016〕21号)执行。
三、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经费由知青原户籍迁出地的区财政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条件的农婚知青按上述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