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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发布日期】2017.05.11【实施日期】2017.05.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本市12331热线连续接到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投诉举报。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经研究,现就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的许可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

(二)所销售的食品需要改变原核准的经营条件的;

(三)设立专用食品销售场所的。

二、除本指导意见第一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以不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以不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单位食堂销售食品供应内部职工的许可管理参照以上意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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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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