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7]9号【发布日期】2017.05.10【实施日期】2017.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因本市相关社会保障数据发生变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970元/人/月执行。
2.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收入标准按1940元/人/月执行。
3.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按3558元/月执行。
4.不同照护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实行统一服务单价,按20元/小时单位执行。
以上涉及养老服务补贴的相关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徐汇区、普陀区、金山区)的相关政策,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