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7.04.14【实施日期】2017.04.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市公安局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指挥部名义制订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指挥部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工作,市公安局指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公文起草部门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拟稿人提出、审核人审核、签发人审批的逐级审核制度。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有关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和发布方式等。
起草部门在报审公文时,必须填写《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属性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没有填写《意见表》的,市公安局指挥部不予收文和办理。
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填写《意见表》。
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印发后,市公安局指挥部秘书处将《意见表》送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和政治部,并提供公文的电子文稿。有解读材料的,一并提供解读材料的电子文稿。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意见表》要求发布公文,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公文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市公安局政治部根据《意见表》要求,负责选编内容。需要丰富表现形式,增加图表、音频、视频等信息的,由政治部与起草部门沟通确认。
第五条 (发布渠道)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是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上海公安”门户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与各部门网站要加强协同联动,各部门网站对职权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要公开发布。
要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文发布。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条 (动态监督)
各部门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特别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可能对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等重大政务舆情,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第七条 (保障措施)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市公安局指挥部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各部门要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八条 (考核管理)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市公安局指挥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