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2017]48号【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阶段性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三、本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自发文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计算发放,此前已经按照原缴费比例计算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