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4.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二、本市公证机构执业,应当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本市公证员执业,应与所执业的公证机构建立稳定的人事关系、被司法部任命为公证员、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截至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依法准予执业的公证机构为21家、公证员为429名(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均无权委托公证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后勤辅助人员履行公证员职责。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应至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的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接待室、窗口)申办公证业务,也可通过拨打公证热线962018和公证机构电话咨询。当事人发现公证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公证行业协会和日常监管机关投诉。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公证机构基本情况和执业公证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