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发文字号】沪经信法[2017]227号【发布日期】2017.04.24【实施日期】2017.05.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可能引起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重要电力用户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名单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油化工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第五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成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当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定期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七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本市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 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九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数据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市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用户发生停电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报告。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应当积极配置与使用节能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及运行管理技术,合理用电、节约用电。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GB/Z29328-2012《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与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停产、转移、转储、转产等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
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电力用户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异议。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供电企业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异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异议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能源监管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因重大庆典、重要事件、重点时段等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重要电力用户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用电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