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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务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发文字号】沪水务[2017]299号【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的案件信息沟通,强化执法管辖的协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立案查处的水务违法案件应当履行立案报备程序。

本规定所指水务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水利、供水和排水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批准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 水务违法案件的立案报备采取电子报备形式。

电子报备是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以网上填报的方式,将水务违法案件立案相关信息报送《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第四条 立案备案的内容为包括:

(一)立案部门;

(二)案由;

(三)当事人信息;

(四)基本事实;

(五)立案依据;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五条 各水务执法机构应当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案信息予以报备。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内。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水务执法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时,根据提交立案信息的时间,有关案件由报备时间在先的水务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上海市水务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水务违法案件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水务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水利、供水和排水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批准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期准备工作并提请审批《立案审批表》。

在拟对水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之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对其他水务执法机关(机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第四条 水务违法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水务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立案报备。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水务违法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并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对于复杂重大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六条 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应当自调查终结报告提交15个工作日起完成案件审理,并提请相关负责人审定拟处罚意见;

第七条 经审定同意拟处罚意见的案件,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第八条 对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且放弃听证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陈述、申辩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各级水务执法机关(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对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处罚意见未作出重大变更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因违法行为及事实认定改变导致对处罚意见作出重大变更的案件,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第十条 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务违法案件查处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案件情节复杂或属于重大违法案件的,可视情延长至6个月。

第十一条 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附件:水务违法案件查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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