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救[2017]25号【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27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生活照料、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有关特困人员在生活照料、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