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7]24号【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
原标准 |
增加额 |
调整后标准 |
重残无业人员 |
1150 |
120 |
1270 |
三胞胎 |
司法老残 |
散居归侨 |
1460 |
150 |
1610 |
宽释人员 |
因公致残知青 |
纠错人员 |
港台回归人员 |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
起义投诚人员 |
2700 |
280 |
2980 |
特释托派人员 |
3570 |
370 |
3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