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7]24号【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上海开放大学(以下统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本市区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高校应依照本规定设置和调整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和基本规范,负责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统筹指导工作。
第五条 市教委设立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以下简称“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组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市教委依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目录
第七条 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组成,并根据这三个目录执行。
第八条 上海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建议材料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提出增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议的高校,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建议材料。市教委组织专家组评议。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每年11月30日前将专业增补建议信息汇总后上报信息平台。
第九条 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体包括:
1.培养方案须按教育部相关要求,设定专业的学制,最短学习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科学设定总学时学分数,合理安排集中面授、在线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学时数比例。
2.教师队伍须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每个专业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数不少于7名;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专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名。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管理服务团队。
(四)具备开办本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具体包括:
1.有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稳定的专业建设经费来源和持续的建设经费投入。
2.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原则上每个专业不少于1个实体或虚拟仿真实验室和2个校外实习基地。
3.有满足学习者在线学习需求的信息支持系统和数字化学习资源。
第十一条 高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在已经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下,设置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的条件等同于新设置专业,并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专业下设置专业方向名称不能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且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
(二)同一专业下设置的专业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同一专业下不同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中专业通用课程与专业特色课程比例合理,开设相同课程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增设专业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5个。
鼓励高校根据社会需求优化调整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主动停招专业后,可自主增设相同数量的同层次专业。
第十三条 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以信息平台内设置的招生专业为准。
因教育部本科、专科专业目录调整,部分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在教育部现行本科、专科专业目录内。对此,高校可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将这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科专业一次性自行调整为相应的本科、专科专业。
第十四条 上海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具体要求同第十条。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若不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且不能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进行调整的,须停止招生。
上海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若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内且不能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本科、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进行调整的,须停止招生。
停止招生后,高校须按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高校应对专业停招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妥善制定处置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高校通过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共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优质教学资源。
第四章 专业设置的程序
第十七条 本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首次设置招生专业或恢复举办连续停止招生三年及以上的专业,视为增设专业。增设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向市教委行文,并提交拟增设专业的评议材料,评议材料为:
1.增设专业备案申请报告;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增设专业备案表(附件1);
(二)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本市高校拟增设专业进行评议,相关评议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
第十八条 上海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非国控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组织本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拟增设专业进行评议,评议后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国控专业增设专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二)信息平台将申请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
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三)学校向市教委行文,并提交拟增设专业的评议材料,评议材料包括:
1.增设专业备案申请报告;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国控专业增设专业申请表(附件2);
3.上海市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专业补充信息表(附件3)。
(四)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上海开放大学和本市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拟增设非国控专业进行评议,相关评议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上海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国家控制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组织本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进行评议,评议后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增设专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
(二)学校应结合相关行业特殊需求,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同意。
(三)学校向市教委行文,并提交拟增设国家控制专业的评议材料,评议材料为:
1.增设专业报告;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增设专业申请表(附件4);
3.上海市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专业补充信息表;
(四)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上海开放大学和本市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拟增设国控专业进行评议,相关评议结果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
第二十条 高校拟增设专业和已有拟招生专业的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
市教委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统筹管理本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并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市教委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增设专业备案表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国控专业增设申请表
3.上海市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专业补充信息表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增设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