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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7]6号【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3.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汇区、普陀区、金山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困难人群的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按照平稳有效过渡、聚焦特困对象、兼顾刚性需求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老年照护等级等情况,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补贴,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1.照护等级为一级的困难对象和部分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具体包括: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一级的新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照护等级为轻度的老年人;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照护等级为中度、重度,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未达到二级的老年人。

上述三类对象按照每月750元为基准给予服务补贴,对象的认定及补贴比例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照护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困难对象,具体包括: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上述对象的补贴项目及标准为:

(1)特定项目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应待遇的同时,按照护等级二三级、四级、五六级分别给予每月250元、375元、500元服务补贴。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按低保家庭老年人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自负费用补贴。对低保家庭老年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二、其他人员及相关事项

(一)已入住养老机构、享受原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对象,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继续给予原有养老服务补贴;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原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终止。对其中低保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各区要做好相关补贴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的老劳模、老优抚对象等“老老人”的相关待遇,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参保条件的困难对象,参照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经统一需求评估确定的照护等级暂按一级对应原轻度、二级三级对应原中度、四级及以上对应原重度执行。

(四)原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中照护等级为中度、重度的老年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各区要加快评估进程,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尽快享受待遇。

(五)对部分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原有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有明显落差的困难对象(包括区扩大补贴对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方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六)上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养老服务补贴涉及跨区结算的费用,由提供服务的试点区财政先行垫付资金,具体跨区结算方案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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