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24号【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在依税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 河道管理费按照缴费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
第四条 河道管理费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河道管理费征收和缴库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 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利用、保护和相关管理,以及海塘建设、岁修、养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按照河道整治、海塘修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将河道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整治标准、建设管理等行业监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下达年度工程计划;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并会同水务部门制定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条 对违反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