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7号【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提高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到水务、海洋工程项目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形成水务、海洋重点工程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本市水务、海洋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符合上海市2040年城市总体规划,水务、海洋2040专业规划及五年规划,在项目建设立项前,拟在未来3~5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务、海洋重点项目,按本办法纳入项目技术储备管理。特别重大项目可提前5~10年开展专题储备。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研究深度
项目技术储备重在稳定技术方案和落实规划选址选线,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项目的选址和选线方案落实、分期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为项目的立项报批提供技术准备。
项目技术储备的方案技术和经济比选的研究深度要做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部分重点项目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视情况应做到初步设计乃至施工方案深度。
第四条 项目技术储备工作的市、区分工
项目技术储备遵循分类分级的原则,未经技术储备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
(一)水务、海洋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跨区项目及其它重要的系统性项目,如大型水利工程、滩涂整治工程及市属供排水系统工程、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工程等,由市水务、海洋局负责项目技术储备工作。
区管水务、海洋工程项目或配套工程项目,由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技术储备工作。
(二)各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区城市总体规划、水务、海洋专业规划和五年规划等,组织开展本区水务、海洋工程项目技术储备工作,同时将每年度项目储备计划报市局备案。
(三)区负责的技术储备项目,可参照市局技术储备的工作流程。
第五条 项目技术储备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市水务、海洋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储备,由局综合规划处和局计划财务处牵头,责任主体是市堤防处、市海洋中心、市城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项目责任单位;积水点改造、水利专项、海洋专项等项目技术储备仍按既有工作分工进行管理推进。局相关分管领导负责推进相应的项目技术储备工作,局办公室负责项目技术储备年度任务督办。
市水务、海洋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储备工作流程主要分为项目提出、项目确立、项目开展、项目推进、项目行业审查和项目备选库管理共六个阶段。局机关各处室和各行业管理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和配合。
(一)项目提出
技术储备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份开展征集,局综合规划处、局计划财务处会同局科信处、局建管处以及其他相关处室和行业管理处、市城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等,依据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共同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技术储备的项目清单,必要时可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区相关部门意见。可视情况在年内添加新项目。
(二)项目确立
项目技术储备清单提出后,可专题听取专家意见,每年5月底前报请分管规划与计划的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项目开展
下一年度项目确立后,局综合规划处、局计划财务处于当年6月底前向责任单位下发“任务通知书”,明确有关技术和时间要求。项目责任单位接任务通知书后,应尽快提出项目技术储备工作方案,细化需开展的专项规划和关键技术研究内容等。
(四)项目推进
拟在下一年度完成技术储备并立项的项目,由局计划财务处牵头推进;拟在下一年度开展技术储备、在2-3年内立项的项目,由局综合规划处牵头推进。局计划财务处和局综合规划处应每月组织例会,听取项目进展,开展必要协调,每季度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拟当年立项的重大水务、海洋项目也列入局重大办的工作推进范围。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任务通知书”要求,组织设计、研究单位开展工作,定期汇报进展;同步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和关键技术研究等工作,并完成报送。原则上,项目技术储备应在下一年度完成或形成阶段成果。
(五)项目行业审查
局综合规划处、局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项目技术储备的行业审查。市水务、海洋规划院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对项目开展经济评估。同步开展的专项规划的报批和关键技术研究的审查、验收等工作按照既有的管理要求推进。经行业审查并修改通过的项目视为完成技术储备。
(六)项目备选库管理
技术储备项目完成行业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和关键技术研究成果认定后,进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调整,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项目报批
项目备选库中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和相应管理权限,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上报和协调审批,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第七条 项目技术储备经费管理
各项目责任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的水务、海洋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的经费,按照既有经费渠道管理。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局相关处室应积极支持申请市发改委的技术方案研究经费和市科委的专题研究经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