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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2017]7号【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规定,现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由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具有市儿童福利院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且已完成学业,经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生活能力的孤儿(以下简称“安置对象”)。

二、安置流程

(一)梳理名单。市儿童福利院每年3月底前,初步梳理出下一年度年满18周岁的拟安置对象名单,报市民政局。

(二)组织评估。市民政局召集成立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评估小组,对拟安置对象的健康、学业、劳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结果。

(三)分配任务。根据评估结果,市民政局确定下一年度安置名单,由计算机程序形成各区分配表,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区下达任务。

(四)通报信息。市民政局将确定的安置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市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

(五)落实安置

1.户口迁移。接收安置区应于安置任务下达后,第二年的3月底前,完成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2.落实住房。接收安置区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确保孤儿有房住。

3.落实工作。安置对象的就业坚持自主就业和政府安排相结合,鼓励安置对象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有困难的,接收安置区协调有关资源,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确保安置对象实现就业。安置对象失业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4.生活关心。安置对象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要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等方式,保持与安置对象的联系,关心其生活、学习、工作等情况,对安置对象的合理诉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协调反映,予以解决。

5.社会适应期。安置对象有三年社会适应期。社会适应期内,接收安置区要协助安置对象适应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工作,并通过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来解决其长期、稳定的住房问题。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不受社会适应期的限制。

三、安置补贴

市级安置补贴标准为每人3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第二年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市级安置补贴用于统筹解决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住房、装修、维护、税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支出以及一次性生活必需品的添置。

建立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研究适时进行调整。

四、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整体协调与推进社会安置工作,组织社会安置评估以及确定每年社会安置名单,并牵头完善相关政策。

(二)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公安部门。按照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对象的户口迁移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置对象住房保障的受理和供应,对符合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及时予以解决。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对象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其劳动合法权益。

(六)残联。配合同级民政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安置对象的权益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持证残疾人有关惠残政策。

(七)各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区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落实好安置对象的住房、户口、工作等,并指导区民政部门、属地街镇建立对成年孤儿的长期关爱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增强责任意识。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是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儿童福利领域的集中体现。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儿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和重视,也是儿童福利工作从传统的重生存权到重发展权的重要转变。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置任务在当年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落实进度较慢的接收安置区及时予以督办。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安置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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