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7]2号【发布日期】2017.01.23【实施日期】2017.03.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
重大专项聚焦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在国家有需求、上海有基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引领作用、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突出、支撑作用明显的科技重大专项,与本市其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实现错位联动,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形成有效补充,对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推动实现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原则)
(一)重大专项按照“主动布局、聚焦重点、联动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二)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统筹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鼓励国内外有条件和影响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共同参与。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引导和鼓励区县、企业、金融机构等投入。
第四条(分工)
(一)重大专项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卫计委,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涉及单位多、跨领域、综合性强的专项,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第二章 重大专项的立项
第五条(重大专项方案提出)
(一)推进部门组织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主要项目、项目内容、承担单位、保障措施等。
(二)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项目提出)
(一)重大专项可包含多个重大专项项目,每个项目可由不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二)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推进部门初审后,由推进部门将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一并转报市战新办。
(三)对部分研究周期长的重大专项项目,可采取分期支持方式,由承担单位分阶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给予持续支持。一期项目与重大专项方案一并报批,后续项目按照独立的重大专项项目申报立项。
(四)重大专项项目新增总投资或项目预算原则不低于1亿元。对于部分意义特别重大,或由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项目,可不受项目总投资限制。
第七条(审核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财政局、推进部门,向市战新办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
(二)对于分阶段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后续项目审核立项过程中,应把前期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市战新办审核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议支持方案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重大专项建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推进部门,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三章 重大专项的实施
第八条(专项和项目管理)
(一)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对重大专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并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及时报送市战新办审议。对于由多个项目组成的重大专项,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推动各个项目间对接与合作。
(二)承担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具体实施,应落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协议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各推进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重大专项支持方案及预算,于每年三季度前经市战新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二)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核定金额的20%尾款,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编制预算,推进部门报战新办审议通过后拨付。
(四)重大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试点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创新。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可视情由财政资金进行全额支持。除设备等硬件投入外,劳务费管理参照本市科研经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对部分意义特别重大且需要对劳务费比例突破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战新办组织研究解决。
(五)重大专项项目纳入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管理。
(六)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承担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保证项目安全建设和运行。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承担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重大专项的调整和评估
第十一条(调整)
(一)对于重大专项总体目标发生巨大变化、总体投资额减少或增加40%以上等特别重大的调整,由市战新办审议后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调整。
(二)重大专项项目的调整,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对于总投资额减少或增加20%(含)-40%(含)的,申请延期两年以上,或建设内容、目标、技术路线有较大变化,或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调整,由推进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转报市战新办,由市战新办审定。
(三)其他一般调整,由承担单位报推进部门、市战新办备案,并由评估机构在中期评估及后评估时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
(一)推进部门应每年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战新办。
(二)推进部门根据实施进度,适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重大专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验收)
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推进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重大专项和重大专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重大专项和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市战新办听取验收情况汇报,并将审议后的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年限)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