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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操作细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17]6号【发布日期】2017.02.09【实施日期】2017.0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自住产权房提取公积金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处房产在五年内仅可提取一次。提取申请范围为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根据购买自住产权房所在地的不同,分下列情况办理: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一)审核要件

1.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中,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2.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房屋所在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致,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和户籍地证明等证明材料。

3.购买外省市自住产权房,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房的,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并签署提取承诺书。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应一律发起提取行为真实性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不得准予提取。

二、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房屋一年内再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一)发生购房交易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通知》执行。

(二)发生购房交易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区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区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获得核实结果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四、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处理

《通知》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执行。

五、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失信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房、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并可处违法所得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沪公积金〔2015〕144号)同时废止。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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