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铁路局【发文字号】国铁设备监[2018]6号【发布日期】2018.01.25【实施日期】2018.03.0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组织对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负责组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依法取得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行政许可企业、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依法受理或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由国家铁路局确定监管主体。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负责搜集、汇总、分析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加强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企业及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细化并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许可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及许可证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是否经认证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应当办理许可而未办理许可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抽查重点为重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定期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全局范围监督检查总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告”的原则,依法及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范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避免随意性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当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的严重性问题,应当下发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向相关责任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发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应当立即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地方政府或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约谈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及使用企业,向其了解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存在问题,告知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悖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