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刑[2018]349号【发布日期】2018.01.17【实施日期】2018.01.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DNA鉴定文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DNA鉴定文书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88 图书和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 9704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A/T 383 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
GA/T 965 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
公通字〔2017〕6号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3鉴定文书的分类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
4鉴定文书的格式
4.1纸张
制作鉴定文书采用GB/T 78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必要时允许采用其他幅面尺寸。
4.2鉴定文书中的图文颜色
鉴定文书中文字、表格的颜色应为黑色。图像、照片等可使用彩色。
4.3排版规格
鉴定文书按照GB/T 9704规格排版。
4.4其他要求
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鉴定文书应当文字精炼,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鉴定文书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5鉴定文书内容
5.1通则
鉴定文书应包括以下要素:
a)标题;
b)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
c)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d)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
e)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f)检材和样本的描述;
g)鉴定要求;
h)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
i)鉴定使用的方法;
j)鉴定过程;
k)《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l)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
m)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
n)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o)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
5.2鉴定文书内容
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
5.2.1鉴定书的内容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论证、鉴定意见、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四部分。
5.2.2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封面页、声明、正文(含标题、绪论、检验、检验结果、鉴定人署名及日期)、附件四部分。
5.3封面页
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封面版式、格式相同。封面正面应标出“鉴定文书”字样以及鉴定机构中文全称。参见附录A。
5.4声明
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意见、检材和样本、鉴定文书使用等进行必要的声明。参见附录A。
5.5正文
5.5.1标题
标题包括:鉴定机构中文全称、“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字样和发文编号。发文编号按照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的编号规则编号,可由单位、年和发文字号等组成。
5.5.2绪论
5.5.2.1通则
绪论中应包括:委托单位、送检人、受理日期、案(事)件情况摘要、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地点等内容。
5.5.2.2委托单位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完整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5.5.2.3送检人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写明全部送检人姓名。
5.5.2.4受理日期
指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鉴定委托受理的日期。
5.5.2.5案(事)件情况摘要
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对案(事)件情况进行客观、简明的描述。案(事)件情况摘要中不应包含有直接确定案件性质的内容,如:“××将××杀死”。
5.5.2.6检材和样本
5.5.2.6.1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委托书和鉴定事项确认书上的有关内容,逐项如实列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并进行唯一性编号。检材和样本的名称应与现场勘验记录、检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和现场勘验等相关信息系统保持一致。
5.5.2.6.2检材和样本的编号从受理、提取、扩增、电泳到图谱分析全过程应保持一致性和唯一性,并可溯源。
5.5.2.6.3鉴定事项确认书上已注明经初检确定属性的检材,可以标明其属性,如:“血斑”、“精斑”。
5.5.2.6.4鉴定事项确认书上未注明经初检确定属性的检材,不能标明其属性,可用“可疑斑迹”等用语加以描述。
5.5.2.6.5可以进行描述的检材和样本,应对检材和样本(如种类、数量、形状、来源、包装情况、颜色等)进行描述,同时应根据检材原包装物上的内容,标明检材名称,如:“标记有‘××’字样的××1份”。颜色等判定不清的,可用“可疑斑迹”等用语加以描述。人员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可在人员姓名后注明公民身份号码。
5.5.2.6.6当从同一类数量较多的检材中取部分检材检验时,应相应注明,如:“标记有‘××’字样的毛发1份,取其中2根,分别编号为×、×号”。
5.5.2.6.7当从同一检材的不同部位取样检验时,应相应注明,并可按照“×-1、×-2、×-3”的方式进行编号或者使用连续的唯一性编号。
5.5.2.6.8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应注明每批次检材和样本的受理日期。
5.5.2.6.9应在鉴定事项确认书中客观描述每一份检材在移交时的封装情况,如:“外包装未破损”。
5.5.2.7鉴定要求
指委托单位对所送检材和样本要求检验、鉴定的内容。应依照送检人填写的鉴定事项确认书填写鉴定要求,也可统称为“DNA检验”。对于重新鉴定的案(事)件,应写明原鉴定单位、原鉴定结果(意见)以及重新鉴定的原因、重新鉴定的内容。
5.5.2.8检验开始日期
指鉴定机构开始进行检验的日期。当委托单位分多批次送交检材和样本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出检验开始日期。如果跨年多次委托、检验,必要时可增加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的检验完成日期。
5.5.2.9检验地点
指鉴定机构实施检验的地点。
5.5.3检验
5.5.3.1检验过程
5.5.3.1.1通则
检验过程应客观描述对检材和样本所使用的检验方法、标准(参照GA/T383)以及所使用的主要仪器等,包括预检验、确证检验、DNA提取、DNA质和量的检测、DNA多态性检验等内容。
5.5.3.1.2预检验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预检验。采用GA/T 383以外的预检验方法时,要特殊注明。不需要或无法进行预检验时,可省略此部分。
5.5.3.1.3确证检验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确证检验。采用GA/T 383以外的确证检验方法时,要特殊注明。不需要或无法进行确证检验时,可省略此部分。
5.5.3.1.4 DNA提取
逐项列出对各个检材和样本所采用的DNA提取方法。采用GA/T 383以外的DNA提取方法时,要特殊注明。不需要或无法进行DNA提取时,可省略此部分。
5.5.3.1.5 DNA质和量的检测
逐项列出对各个检材和样本所采用的DNA质和量的检测方法。采用GA/T383以外的DNA质和量的检测方法时,要特殊注明。不需要或无法进行DNA质和量的检测时,可省略此部分。
5.5.3.1.6 DNA多态性检验
逐项列出对各个检材和样本所采用的DNA多态性检验方法,如: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检验、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等,并对方法、试剂、仪器、操作、分析等进行描述。采用GA/T383以外的DNA多态性检验方法时,要特殊注明。
5.5.3.2检验结果
5.5.3.2.1预检验结果的描述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预检验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5.5.3.2.2确证检验结果的描述
逐项列出对检材所进行的各项确证检验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5.5.3.2.3 DNA质和量的检测结果的描述
逐项列出对检材和样本所进行的各项DNA质和量的检测结果。
5.5.3.2.4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的描述
根据ISFG(国际法医遗传学会)标准,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各个常染色体基因座的基因型(分型)。检验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标明检材和样本编号、基因座名称及分型。每个检材和样本在各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以数字表示,数字间以“/”分隔;纯合子只标出1个数字;未得到分型或无法明确判定分型的基因座分型标为“-”;完全未得到分型的检材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说明,形式为:“×号检材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Amelogenin基因座(简写为Amel),标为“X”或“X/Y”,与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在表格中一并列出。
当检材获得混合基因型时,若各基因座的谱带完整且谱带峰高、面积比完全符合两个个体的混合分型,可在表格中列出分型数据;若两个个体混合分型不清楚的或两个以上个体混合的或无法判定混合个体来源的混合分型,在表格中不列出分型数据,可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说明,形式为:“×号检材获得混合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5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结果的描述
5.5.3.2.5.1根据ISFG (国际法医遗传学会)标准,以人类线粒体DNA参考序列(Homo sapiens mitochondrion NCBI Reference Sequence, NC_012920.1)作为参照,与所检验检材和样本测得的序列进行比对,标出与参考序列不相同的碱基作为特征点。
5.5.3.2.5.2比对和描述都针对检材和样本的正向序列(即按照碱基定位从小到大)进行;若测序反应中使用的是反向引物,应先将测得的反向序列转化为互补的正向序列后再进行比对和描述。
5.5.3.2.5.3按照碱基定位从小到大,选择连续的、可以明确判读的区域进行比对,区域的长度应大于100个碱基,一个检材和样本无法明确判读的碱基数目最多为1个,否则视为无效结果。
5.5.3.2.5.4对检材和样本的序列进行描述时,首先要在检材和样本编号后标明所比对区域的范围,例如:“×号(15998~16400)”。特殊的检材和样本多次分段测序的应分别标明,例如:“×号(16030~16180,16195~16380)”。
5.5.3.2.5.5与参考序列相同的检材和样本标为“×号无特征点”,与参考序列不相同的检材和样本列出特征点。对检材和样本特征点具体的描述方式为:
a)核苷酸多态性点:碱基定位+空格+测定序列的碱基,例如:“16300 A”;
b)无法明确判读的核苷酸多态性点:碱基定位+空格+信号较强的碱基/信号较弱的碱基,例如:“16300 A/T”;
c)缺失:碱基定位+空格+“-”,例如:“16300-”;
d)插入:标记点(插入碱基左侧第一个碱基的定位)+小数点+“1”+空格+插入的碱基,例如:“16300.1A”;有两个以上插入的情况则顺次编为××.1,××.2等。
5.5.3.2.5.6确定检材和样本特征点时以插入、缺失优先,描述检材和样本特征点时遵循最简化原则,即有多种描述方式时,选用特征点最少的一种。
5.5.3.2.6 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的描述
根据ISFG (国际法医遗传学会)标准,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各个Y染色体基因座的基因型(分型)。检验结果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标明检材和样本编号、基因座名称及分型。每个检材和样本在各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以数字表示,数字间以“/”分隔;未得到分型或无法明确判定分型的基因座分型标为“-”;完全未得到分型的检材在表格后以文字形式说明,形式为:“×号检材未获得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5.5.3.2.7其他方法DNA多态性检验结果的描述
根据其他方法的DNA相关标准,逐项列出所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其他方法DNA多态性检验结果。
5.5.4论证
5.5.4.1论证指为鉴定意见提供科学依据的,在所得到的检验结果基础上进行的相关统计学指标的计算和基于计算结果的分析。
5.5.4.2论证部分可对鉴定书中所涉及的遗传学、统计学概念进行简要说明,相关概念和计算公式参见附录E。论证部分统计学计算所采用的遗传学基础数据参见附录D。
5.5.5鉴定意见
5.5.5.1通则
对于5.5.3.2.1~5.5.3.2.3,一般不需作出鉴定意见。
对于5.5.3.2.4~5.5.3.2.6,一般应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书,参见附录B。当同时进行多项DNA多态性检验时,可综合各项检验结果给出统一明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仅检验现场检材没有比对样本或无其他鉴定文书进行比对时,或检出的现场检材的DNA检验结果互不相同时,可不作出鉴定意见,出具检验报告,参见附录C。
对于跨年案件现场检材多年后有比对样本时,若此前现场检材DNA检验结果未出具鉴定文书,可与比对样本合并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书,但要详细注明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受理日期和检验开始日期,必要时增加不同批次检材和样本的检验完成日期;若此前现场检材DNA检验结果已出具鉴定文书,比对样本可与此前鉴定文书现场检材进行比对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书。
5.5.5.2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鉴定意见形式及要求
5.5.5.2.1在个体识别检验中,当检材未检出基因型时,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未检出STR分型/人DNA”;当检材与样本的基因型不相同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形式为.:“××检材(×号)检出的个体DNA不是来源于××、××”;当检材和样本的基因型完全相同(未检出的谱带除外)时,根据所检测基因座的基因频率,计算其似然率(LR),并根据计算结果给出鉴定意见,形式为:“××检材(×号)检出的人血/人精斑/STR分型/DNA与××在×(基因座名称)等×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
5.5.5.2.2对于两个个体的混合分型,当比对样本有3个以上(含3个)基因座在该分型中未找到相应的等位基因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形式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不包含××的DNA分型”;当混合分型的各基因座的谱带完整且谱带峰高、面积比完全符合两个个体的混合,可以给出包含的鉴定意见,形式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或××、××的DNA分型”,若计算似然率可列出;当混合分型基因座的谱带不完整但要求与比对样本进行比对时,分型完整个体(主要提供者)可以给出包含的鉴定意见,分型不完整个体(次要提供者)可以给出不排除包含的鉴定意见,形式为:“××检材(×号)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的DNA分型,不排除包含××的DNA分型”;其他情况,不给出鉴定意见。
5.5.5.2.3在亲权鉴定检验中,当累积亲权指数(CPI)<0.0001时,给出排除的鉴定意见,形式为:“××不是××的生物学父/母亲”;当CPI>10000时,给出认定的鉴定意见,形式为:“××、××是××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当CPI介于0.0001~10000时,应继续增加其他DNA多态性检验。
5.5.5.3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检验鉴定意见形式及要求
5.5.5.3.1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的特征点数量、位置不相同时,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mtDNA序列不相同,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母系”。
5.5.5.3.2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相同时,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mtDNA ××~××(给定范围,取检材和样本比对范围的交集)间的序列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母系”。
5.5.5.3.3当检材和样本序列的特征点数量、位置全部相同,突变后的碱基不相同时,如检材为16300 A/T,而样本为16300 A,可以给出不排除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检出的mtDNA与××不排除来源于同一母系”。
5.5.5.4 Y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鉴定意见形式及要求
5.5.5.4.1在排除突变的影响后,当检材和样本Y染色体STR基因型不相同时,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基因座名称)等×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不相同,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5.5.5.4.2当检材和样本Y染色体STR基因型相同时,鉴定意见的形式为:“××检材(×号)与××在检出的×(基因座名称)等×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二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5.5.5.4.3对于两个个体的Y染色体STR混合分型,鉴定意见的形式参照5.5.5.2.2。
5.5.6署名及日期
5.5.6.1鉴定文书正文的最后应列出全部参与检验鉴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并由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打印的姓名后签名。
5.5.6.2鉴定文书中列出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应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中一人为复核人。鉴定人、复核人、授权签字人均应对检验结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5.5.6.3在鉴定人下方打印鉴定文书形成日期。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以鉴定文书出具日为准。
5.5.6.4多个单位参与检验鉴定时,应按照主办单位在前的原则依次排列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
5.5.7鉴定机构用印
鉴定文书(正本、副本)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印章加盖在正文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鉴定文书形成日期上,印文用红色。对于正文包含两页(含两页)以上的鉴定文书,应在正文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的副本还应在正文首页加盖副本章。
5.6附件
附件作为对鉴定文书正文的补充,用来表述与检验鉴定有关,但未包含在鉴定文书正文中的内容。如: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5.7鉴定文书存档文件的内容
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检验记录、检验图表、统计学计算采用的基础数据、统计学计算结果、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以及对鉴定意见的进一步说明等相关材料。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应标注页号,长期安全保存。
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照片、检验记录、检验图表、全自动荧光分析仪检测数据、DNA分型结果等,应按照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要求的程序来备份和存档,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
6鉴定文书的生效
6.1由一个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在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两个以上(含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参加的鉴定,由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使用主持鉴定的鉴定机构的发文编号和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均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所在鉴定机构的名称。
6.2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
附录A:鉴定文书封面(略)
附录B:鉴定书示例(略)
附录C:检验报告示例(略)
附录D:中国人群STR基因座遗传学基础数据(略)
附录E:STR基因座遗传学计算公式(略)
附录F:鉴定书示例说明(略)
附录G:公安机关DNA鉴定数据分析系统安装包(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