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财库[2018]11号【发布日期】2018.01.16【实施日期】2018.01.1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四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五条 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七条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八条 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九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十一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十三条 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应及时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报告,并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格式见附1)传真至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操作室收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的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限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结束后,参与银行质押债券不足致使无法正常结算需要应急处理的,应及时向操作室报告,并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2)传真至操作室,进行应急质押。应急质押时间以操作室收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的时间为准。应急质押的截止时间为招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参与银行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质押债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在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期限内,加强存款银行质押债券的市值监测,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