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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发文字号】海办发[2018]10号【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依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规范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以下简称考察站)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访问考察站开展旅游、探险、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的管理。

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以及政府间合作交流活动不在本管理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察站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南纬60度以南地区设立的包括建筑物、科考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的考察基地,是国家批准设置的公益性科研单位,主要承担科学考察、业务化观监测、运行维护等任务。

第四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以保护南极环境、不影响考察站正常科考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原则。无人值守的考察站不接受访问申请。

第五条 原则上应在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开展访问考察站活动。

第六条 每批次访问考察站人数不超过100人,在站活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日访问考察站总人数不超过400人。

第七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当提前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在到达考察站前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通知考察站,通知考察站时应出示国家海洋局同意访问的批复。

第八条 考察站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批复及本规定第六条接待访问活动。因访问人数超出当日总人数或有紧急工作安排导致变更或无法接待的,考察站应予以及时告知。

第九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服从考察站安排,在指定区域和路线内活动,禁止触碰或损坏考察站设备;

(三)禁止使用无人机航拍、禁止使用发射功率大的设备和高噪音设备;

(四)禁止携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宣传资料;

(五)禁止未经许可在考察站开展商业活动;

(六)禁止开展有损公序良俗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七)禁止开展其他违反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违背第九条规定的,考察站有权纠正、中止违规行为并劝离。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有关渠道提请所属国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将违规行为通报有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在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考察站将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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