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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文字号】财建[2018]3号【发布日期】2018.02.06【实施日期】2018.02.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三条 绩效管理对象是已纳入专项资金(包含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地方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到中央企业的部分,由国家应急救援单位按照本办法并结合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安排到中央部门的部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五条 绩效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设定、下达、分解等。

第七条 绩效目标遵循科学合理、指向明确、量化可行的原则设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预算编制有关要求设定各地区绩效目标。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设定的各地区绩效目标转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相关省份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地区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同步分解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十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是指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采集和汇总分析,跟踪查找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漏洞,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地方及社会投入等重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以及地方为此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通过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填报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情况。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分析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信息。

地方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如确需调整的,应在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决策、管理、产出、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考虑专项资金政策意图和要求,按照相关性、客观性、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总分100分。分为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及分值为:项目决策指标,满分15分;项目管理指标,满分25分;项目产出指标,满分40分;项目效果指标,满分20分。

某省份绩效评价得分=项目决策指标得分+项目管理指标得分+项目产出指标得分+项目效果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照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绩效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策管理情况、产出与效果以及地方为此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改进措施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 在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形成绩效再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主要包括信息公开、通报、约谈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问责等方式。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汇总绩效评价结果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或单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约谈,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奖优罚劣。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地区或单位,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考虑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或单位,视情况扣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省份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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