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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农办牧[2018]9号【发布日期】2018.02.02【实施日期】2018.02.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生产形势跟踪分析和会商研判,更好地引导舆论、服务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畜牧业监测预警专家组受农业部畜牧业司委托,开展畜禽生产、市场、贸易及相关领域的分析研究工作。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 按产业领域,设立生猪产业、蛋鸡产业、奶业、肉鸡产业、肉牛产业、肉羊产业、饲料产品及原料、国际畜产品生产和贸易等8个专家组。

第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立一名首席监测预警专家,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不超过3人的分析团队。团队成员由首席专家负责选聘,并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首席专家要具备相关产业专业技术背景和从业经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相关产业宏观运行情况,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调查分析能力,热心于产业服务。分析团队成员要求具备较强的数理逻辑能力、调查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第六条 首席专家由农业部畜牧业司在相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中择优聘任,并向社会发文公布。首席专家聘期三年,经农业部畜牧业司考核合格同意,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首席专家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承担监测预警分析任务的,按程序解除聘任。专家组团队成员的选聘、解聘等事项,由首席专家负责。

第八条 首席专家和团队成员因故解除聘任,相关数据资料等档案文件,需在解聘前移交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九条 监测预警专家组应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制定年度会商、调研、预警等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全年工作计划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十条 监测预警专家组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每月由首席监测预警专家组织定期会商,形成产业监测预警月度分析报告。

(二)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出台重大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关键时节或敏感时段,及时组织形势研判和产业影响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三)每半年在公开媒体上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形势解读。

(四)每年定期组织年度会商,于1月底前提交年度产业运行分析和展望报告。

(五)每年开展一项产业专项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受农业部畜牧业司委托,及时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心的问题。

(七)协助开展数据质量实地核查。

(八)协助开展其他临时性调研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组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做好数据和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对各专家组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专家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团队数量不超过总数的30%。农业部畜牧业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责成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组及时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组按程序予以解聘改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按照有关预算规定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负责畜牧业监测数据采集上报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及时性,为专家组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第十六条 经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专家组可署名发表、出版监测分析报告及专项调查成果,开展产业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考评优秀,或者在畜牧业重大应急事件处置、产业政策调研咨询、预警信息服务、引导社会舆论等活动中贡献突出,或者上报专题调研材料得到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专家组,农业部畜牧业司通过系统内通报、向专家所在单位发函等方式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专家组擅自利用监测数据开展营利活动,或未经农业部畜牧业司同意,擅自发布畜牧业监测预警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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