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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文字号】民航发[2018]28号【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与发展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民航行业,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民航局《关于推进民航科技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具有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民航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应用推广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发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推动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民航聚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现两链有效衔接的现实要求。

第三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链的双向延伸和重大关键技术瓶颈,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核心技术,开发重大新产品,形成企业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交流互动,为民航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和动力源。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建设创新型民航行业,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组建具有“民航特色”的创新联盟。

第五条 遵循成员单位自愿组建、创新联盟自愿试点的原则,民航局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政策引导作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等民航行业协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在各自业务领域内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作用,对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创新联盟发展政策和制度,组织创新联盟试点工作。支持试点创新联盟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模式,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发挥试点创新联盟在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民航各行业协会围绕重大技术创新问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领域创新联盟的构建。受理和审验创新联盟申请材料,积极向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具备条件且审验合格的创新联盟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试点创新联盟复评。行业协会所进行的审核、评估等工作,按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行业协会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经审核的试点创新联盟,应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其牵头单位应组织创新联盟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活动,组织建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开展共性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三、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九条 创新联盟的构建,应以民航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核心,围绕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民航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十条 务实推进创新联盟构建,防止脱离民航发展及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注重数量不求质量,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第十一条 推动创新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民航科技创新战略目标。要符合创新型民航行业建设需求,符合民航科技创新重点方向和领域,符合提升民航国际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产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提升民航科技创新整体发展水平。

四、创新联盟试点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的创新联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行业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联合组成,明确牵头单位,拥有能够带动民航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

(二)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三)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四)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开放发展机制。鼓励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组建开放型创新联盟,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十三条 创新联盟试点工作采取常年申报、分批审核的办法。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创新联盟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提出试点申请,民航各行业协会负责受理本业务领域创新联盟试点的申请。

申请试点材料包括:

(一)创新联盟试点申请书;

(二)创新联盟协议(章程);

(三)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五、创新联盟试点的审核

第十四条 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民航各行业协会进行创新联盟试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民航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创新联盟试点的重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重要性和技术性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民航发展战略,符合民航科技创新确定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二)创新联盟的合作研发内容应符合民航科技创新需求,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构筑产业技术创新链。

(三)创新联盟成立后对解决民航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组织形式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第十二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创新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分批审核”的方式进行。对通过初审的创新联盟,由民航各行业协会进行公示,并向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由民航局研究确定创新联盟试点名单,并发文公布,予以试点,试点有效期限三年。

第十八条 试点的创新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属行业协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宣布解散;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六、创新联盟的评估

第二十条 试点创新联盟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向所属行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 民航各行业协会每三年对试点创新联盟进行复评,评估不合格者,由民航局撤销其试点创新联盟资格。

第二十二条 民航各行业协会要把评估作为引导创新联盟健康发展的政策工具,实现以下目标:

(一)考核试点创新联盟建设和运行绩效,根据评估结果对创新联盟进行动态调整和择优支持,形成竞争机制,激发创新联盟发展活力。

(二)总结试点创新联盟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效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创新联盟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了解创新联盟发展的政策需求,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探索有效促进创新联盟健康发展的宏观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试点创新联盟重点评估以下方面内容:

(一)创新活动,包括履行合作协议、承担重大项目、开展合作创新等情况。

(二)创新能力,包括掌握核心技术、形成技术标准、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服务产业,包括制定产业规划、提供行业服务、扩散创新成果等情况。

(四)运行管理,包括组织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利益保障,包括反映成员需求、保障成员利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A、B、C”三个档次。对运行绩效较好,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创新联盟评估为A,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运行绩效一般,成绩不显著的创新联盟评估为B,限期1年整改提升,整改期内暂停安排新的支持;对运行较差、存在较多问题的创新联盟评估为C,确定为不合格,取消试点资格,不再安排新的支持。评价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创新活动

1.执行约定任务

2.承担重大项目

3.开展合作创新

4.共享科技资源

创新能力

5.掌握核心技术

6.形成技术标准

7.提高创新效率

8.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服务产业

9.制定产业规划

10.提供行业服务

11.交流培养人才

12.扩散创新成果

运行管理

13.决策机构运行

14.执行机构运行

15.运行管理制度

利益保障

16.反映成员需求

17.共享知识产权

18.实现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由民航各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专家组负责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相应评价办法,对试点创新联盟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主要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一)试点创新联盟自评估。试点创新联盟填报《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评估报告》和《民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调查问卷》,并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通过信息调查核实,对未实际运转、违法违规、提供虚假信息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创新联盟直接确定为C。

(三)专家综合评估。民航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综合相关方面信息,对试点创新联盟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四)民航各行业协会综合试点创新联盟提交的评估材料以及专家评估意见,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并上报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

七、对试点创新联盟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民航局通过科技项目、专项任务和建设投资等方式支持试点创新联盟加强能力建设。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明显等绩效显著的试点创新联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试点创新联盟。

第二十七条 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试点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将本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民航业内转化。

第二十八条 试点创新联盟成员在职科技人员符合民航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条件的,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将择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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