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发文字号】商服贸函[2018]102号【发布日期】2018.03.15【实施日期】2018.03.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在产业集聚、引领示范、创新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激发发展活力,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制订示范城市动态调整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优化国内市场布局的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东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示范城市进行分类指导。
第三条 示范城市动态调整遵循的工作原则:动态调整、激发活力、分类指导、末位淘汰。
第四条 依据国家统计局经济区域划分标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0个省(直辖市),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根据《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商务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工作,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商务部将综合评价结果书面通报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对连续两年分别列东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综合评价末位的示范城市,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取消其示范城市资格。
第八条 创建示范城市的申请城市,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商务部报送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城市的产业概况、发展优势、发展规划和具体设想等。申请城市必须具备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质。
第九条 申请城市应对照示范城市的要求,加强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开展体制和政策创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条 根据《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对申请城市参照示范城市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东部地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进行分类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排序,拟将当年和前一年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名分列东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前3位的申请城市列入示范城市备选名单。
第十二条 对列入示范城市备选名单的申请城市,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情况和区域布局,研究提出新增示范城市数量及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三条 被末位淘汰的示范城市,两年内不得报送创建示范城市的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适时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