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规字[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4.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组织高水平体育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聚集和培养体育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合作与交流的体育科研机构。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科教司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方面的重点实验室,提出重点领域、优先选题和重大专项;
(二)规范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验收、评估和调整;
(四)为重点实验室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实验室发展和建设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发展列入本地区体育总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为重点实验室发展提供政策、经费和科研项目支持;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聚焦体育,服务社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引领,追求效益;鼓励创新,联合共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有法人资质的直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发展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三)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审定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配合科教司和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与验收评估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事业发展需求,为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提供高水平科技创新服务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
(二)经费充足、运行良好,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
(三)具有所申请领域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能力,学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的条件;具备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人数应在10人以上;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工作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六)无任何涉及兴奋剂事件及学术道德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科教司。依托单位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科教司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托单位进行综合评审与实地考察,对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硬件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人才队伍等进行民主评审,形成综合意见。通过评审的依托单位成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投入,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鼓励其它单位和企业参与共建。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3-6个月向科教司提交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教司;科教司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后,予以挂牌并正式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以体育事业实际需求为导向,积极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职条件是:
(一)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并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建设单位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且身体健康;其它情况下一般不超过60岁;
(四)是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科研人员。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等;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7-15名(单数)国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聘期不少于2年;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研究生、项目聘用人员等;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工作。
重点实验室应当创新用人机制,在主动培养固定人员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加大流动人员的引进力度。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重视自主创新研究,重点解决运动项目关键技术、科学健身指导、体育产业科研等核心问题,成为本领域体育科技服务保障平台。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对社会公众的科学普及工作,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网络、研讨会、专题报告、开放日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传播科学健身知识;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融合与协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发布开放课题、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仪器及数据的共享。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负责人,以及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科教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科教司备案,同时在依托单位网站设专栏公布。
第三十条 科教司按照“科学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5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运行满3年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一条 评估是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指标包括基本条件、运行管理和综合效益等,重点突出对体育事业的贡献率;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不合格的,应在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或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称号,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体科字〔2008〕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