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法[2018]545号【发布日期】2018.05.23【实施日期】2018.05.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法制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计算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