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指南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8]184号【发布日期】2018.05.24【实施日期】2018.05.24【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新发行债券

依法发行的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交易流通文件,办理交易流通手续。交易流通文件可由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自行提交(以电子盖章版形式发送至邮箱:zqss@chinamoney.com.cn),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中心提供。

(一)初始投资人列表

1.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自行提交

债券登记日,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初始投资人列表(附表3),包括盖章件和电子表格版。

2.委托提交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登记日向交易中心传输初始投资人和持有量信息。

(二)交易流通登记表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流通登记表(附表1和附表2)。若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已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的注册要素表等相关文件可涵盖交易流通登记表内容的,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提交上述文件以替代交易流通登记表。

(三)定向发行材料和投资人范围列表

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提交定向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协议、投资人范围列表(附表4),包括盖章件和电子表格版。

非公开定向工具发行人可委托交易商协会向交易中心传输投资人名单。

二、已上市流通债券存续期间发生要素变更的情况

已上市流通债券,存续期内债券要素发生变化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应材料 (以电子盖章版形式发送至邮箱:zqss@chinamoney.com.cn),包括加盖公章的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附表5)和选择权行使公告、回售结果公告、提前兑付兑息公告等文件,申请变更债券要素。

(一)含权债券行权

债券行权公告发布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含权债券”部分的相关要素,并提供选择权行使公告。

行权日前一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回售量/赎回量”等要素,并提供行权结果公告。

(二)永续债

债券行权公告发布日,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永续债券”部分相关要素,并提供选择权行使公告。

(三)可续期债券

展期公告发布日,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可续期债券”部分相关要素,并提供选择权行使公告。

(四)部分或全部提前兑付债券

提前兑付公告发布日,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部分或全部提前兑付”部分相关要素,并提供提前兑付公告。

(五)特殊基准利率债券

除定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SHIBOR基准利率以外的其他基准利率浮动债券,每个计息日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票面利率变动”部分相关要素。

(六)特殊原因的调整票面利率

利率调整前一工作日,提交债券信息变动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含“票面利率变动”部分相关要素,并提供相应的市场公告。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债券要素变动申请的,交易中心将对相应债券进行停牌处理,待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材料后,恢复流通。

联系人:沈丽娜、曹琰、邵明

联系电话:021-68797986/38585711/38585301

传真:021-58957710

材料提交邮箱:zqss@chinamoney.com.cn

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邮编201203)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