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发[2018]134号【发布日期】2018.11.09【实施日期】2018.11.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1月10日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办理审批。
二、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按照“全覆盖”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负责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要坚持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更加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要积极从公开企业目录、加大信用约束、实施检查抽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提供年度报告、完善标准规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研究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地在实行告知承诺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