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更好地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加强风险防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三方回购交易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自愿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担保品进行选取、估值、替换、调整等集中管理的回购交易。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中央对手方机构可为三方回购交易提供担保品管理、交易、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三、第三方机构提供三方回购交易担保品管理等服务前,应与投资者就担保品管理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担保品管理相关协议以及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三方回购交易合同。
四、第三方机构应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合格担保品范围与折扣率标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公布,同时披露担保品估值方法。三方回购交易存续期间担保品市值应足额。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要求第三方机构对合格担保品范围、折扣率标准及估值方法等进行调整。
五、三方回购交易到期违约的,第三方机构可按照与回购双方的约定,依法对违约方的回购担保品进行处置。
六、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应做好对投资者回购杠杆率监控、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七、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中央对手方机构对有关三方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协议文本等制定及调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八、三方回购交易达成后,第三方机构应实时将结算状态传输至交易平台。
九、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三方回购业务机构的日常检查。
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三方回购交易的自律管理,做好《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与三方回购交易的衔接等工作。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