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2018]29号【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动发行人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核查,确保资金切实用于绿色发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具体工作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实施。
除上述金融机构外,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其他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二)各分支机构应充分了解辖区内发行人绿色金融债券基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募集资金投放进度、绿色项目情况等,综合运用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实地调研、书面质询、约谈等形式,督导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三)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有关规定,重点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真实性、筛选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管理的规范性、环境效益目标实现情况等。其中,当年现场核查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全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部发行人募集资金已投放金额的20%。现场核查应规范编制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核查内容、范围、结果等信息。
(四)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年度监督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辖区内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核查情况以及发行人支持绿色发展成效等。在监督核查过程中,各分支机构发现发行人存在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函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二、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测评价,提高信息透明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见附件1)以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见附件2、3),督促发行人做好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二)交易商协会应建立市场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设置专门电子邮箱、电话和传真,征集、接收市场关于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意见和信息,跟踪监测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的督导。
(三)交易商协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测情况和市场成员的反馈信息,组织市场机构等相关方对存续期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推动发行人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四)交易商协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的监测评价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在监测评价过程中,交易商协会发现发行人存在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函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
三、加强对存续期绿色金融债券违规问题的督促整改,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一)各分支机构、交易商协会发现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应结合各自职责分别督促相关发行人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二)对到期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发行人,各分支机构、交易商协会应将其列入观察名单,督促其继续整改,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有关分支机构、交易商协会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列入观察名单的发行人开展现场核查。对经现场核查仍不符合绿色金融债券有关规定的发行人,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分支机构、交易商协会要提高认识,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高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并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共享监督核查中发现的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工作。
(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绿色金融债券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要求,积极配合各分支机构、交易商协会做好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工作。
(三)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结果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以下业务工作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宏观审慎管理、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适用的其他业务。
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发行人及相关机构。
附件:1.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
2.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模版
3.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模版
附件1 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
为提高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募集资金有效支持绿色项目,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现就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提出如下要求:
一、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及本规范完成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于每年8月31日、10月31日前分别披露本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应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新增绿色项目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以及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并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三、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全面说明报告年度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新增投放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闲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展示。
四、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投放的绿色项目情况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对于其他项目,可按类别进行归纳披露。
五、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中选择典型绿色项目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典型绿色项目案例应优先选择投放规模较大或具有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可隐去关键商业信息,介绍项目详细情况及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
六、发行人应在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七、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或评估机构。
八、鼓励发行人在年度报告中以适当篇幅介绍自身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愿景、目标以及完成情况。
九、鼓励发行人根据自身理解突出绿色金融债券投向特色,披露重点投向领域,或披露明确不参与的投资领域。
十、绿色金融债券主承销商应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和本规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评估认证机构、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行人完成有关工作。
附件2 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模版
(截至XXXX年第X季度)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各期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到账时间等要素。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发行人描述自身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名称(如有)。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涵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新投放的绿色项目金额及数量,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
报告期末绿色项目投放余额及数量的类别分布(至少至二级分类),建议以表格、图表等形式展示;
发行人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闲置资金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介绍闲置资金金额、闲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投放计划(如有)等内容。
(三)其他提示信息。
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附件3 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模版(XXXX年度)
一、基本情况
涵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愿景、目标以及完成情况(如有);
发行人报告期内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发行人各期次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募集资金到账时间等要素;
发行人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涵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发行人绿色项目决策流程和程序;
发行人绿色项目筛选标准;
发行人推进绿色项目投放的具体举措;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情况;
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相关情况(如有);
发行人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涵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绿色领域;
报告年度绿色项目新投放金额及数量、到期金额及数量、期末投放数量及余额;
报告期内新投放金额中新项目与存量项目再融资的比例:
报告期末绿色项目投放余额及数量的类别分布(细化至三级分类)、地域分布等,建议以表格、图表等形式展示;
发行人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闲置资金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介绍闲置资金金额、闲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投放计划(如有)等内容。
(三)其他提示信息。
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四、募集资金支持绿色项目情况与环境效益
(一)绿色项目资金投放情况。
建议采用表格形式。对于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投放金额排名前10%的项目,以及投放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占绿色金融债券存量规模1%及以上的项目,发行人应按项目进行逐一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目概述、所属类别(一级至三级分类)、项目所处地区、实际投放金额、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对于其他项目,发行人可按类别(一级至二级分类)进行归纳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别投放金额、区域分布、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
(二)本期债券整体环境效益。
介绍年度募集资金投放绿色项目的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体现绿色金融债券切实支持环境保护的作用,环境效益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节约标煤(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吨)、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减少氨氮排放量(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减少氮氧化物(吨)、减少烟气排放(吨)、节约水(立方米)、种植苗木(株)、增加绿化面积(平方米)、河流综合治理长度、清淤面积(平方米)、购置公交车辆(台)、固体废弃物处置量(吨)、危险废弃物处置量(吨)、污泥处理量(吨)、废旧物品回收(吨)、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千瓦)、新能源汽车产量(辆)、新能源配套动力电池产量(瓦时),以及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生态用地面积(公顷)等。
(三)典型绿色项目案例分析。
在投放的绿色项目中,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充分说明相关项目的环境效益,所选择项目数量不低于6个,若全部投放项目数量不足6个的,应分析全部项目。
五、信息披露制度与执行
介绍相关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情况及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