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文字号】国粮办发[2018]310号【发布日期】2018.10.23【实施日期】2018.10.2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人才兴粮,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才兴粮”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包括全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全国粮食行业经济研究领军人才(以下简称“经济研究领军人才”),是指从事粮食仓储、加工、物流、质量安全等领域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工作,或从事粮食流通经济研究,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能够引领相关领域重大理论突破和科技创新,支撑关键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坚持以下原则:爱国奉献、勇于创新;高端引领、重点支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放权松绑、激发活力。

第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粮食流通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军人才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长期从事粮食流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或经济研究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有较强的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在粮食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同。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三)拥有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要理论创新专著;

(四)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拥有发明专利授权,对提升粮食流通技术水平、促进现代粮食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作用;

(五)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经济研究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重大价值;

(二)主持的粮食经济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奖项,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一等奖;

(三)拥有原创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要理论创新专著;

(四)在粮食经济研究方面业绩突出,相关成果、建议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领军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名。

第九条 领军人才推荐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领军人才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高校归口推荐,其中非国有粮食企业也可直接向中国粮油学会归口推荐。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推荐。各归口推荐单位受理后,须组织初评选拔,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各归口推荐单位每次推荐候选人一般不超过2名,且同一专业领域不超过1名。

(三)专家评审。局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分类评审,综合评议候选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提出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四)确定入选名单。根据专家评审建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领军人才名单。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给予领军人才一次性经费资助,用于领军人才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领军人才归口推荐单位及其所在单位安排配套的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组织领军人才研修培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策理论水平、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优先选派领军人才参加培训、进修、国际合作交流等。

第十二条 坚持以用为本,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领军人才更多自主权,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参与粮食流通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

第十三条 鼓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加强对团队中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带动。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团体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粮食行业推荐申报院士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领军人才中产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粮食行业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颁发“全国粮食行业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证书,为经济研究领域领军人才颁发“全国粮食行业经济研究领军人才”证书。

第十六条 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领军人才的工作情况和发展需要,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资助经费原则上3年内统筹使用。领军人才转换工作单位的,未使用完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资助经费应一并流转。资助经费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规定严格管理,领军人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资助项目一般不作过程检查,项目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绩效评估。主要考核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完成重大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发挥领衔作用、培养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入选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