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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发布日期】2018.10.09【实施日期】2018.10.15【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二、进口单位申请进口上述货物的,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者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并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进口单位,可免于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进口单位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四、海关以进口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的方式验核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再进行纸面签注。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照海关反馈的进口许可证件使用状态、清关数据等进行延期、变更、核销等操作。

五、对上述货物实行无纸作业的具体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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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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