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3号【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
二、上述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该发行对象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持股平台的,不得参与认购。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