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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3号【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

二、上述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该发行对象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持股平台的,不得参与认购。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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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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