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发文字号】农计财发[2019]1号【发布日期】2019.01.03【实施日期】2019.01.03【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促进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审计员,是指农业农村部按规定程序从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中选聘参加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应当坚持“单位推荐、个人自愿,择优选聘、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
第四条 特聘审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内部审计事业,具备良好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从事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四)身体健康,并能够保证参加内部审计工作的时间。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选聘具有审计、会计或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程序:
(一)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组织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候选人员;
(二)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征求被推荐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择优推荐候选人员,并承诺积极支持其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按规定对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及初选,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聘用人员颁发“农业农村部特聘审计员”聘书;
(五)通过初选但未被聘用人员作为备选人员管理,遇有特聘审计员调整或者因工作需要增补时,优先从备选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特聘审计员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选聘。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对特聘审计员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进行充实或者调整。
第八条 特聘审计员在聘用期间因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经核实确认后予以解聘。
第三章 特聘审计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特聘审计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内部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完善制度、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条 特聘审计员的主要责任:
(一)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的组织安排,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纪律、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农业农村部内部审计制度;
(三)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并对所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负责;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有关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后,移交全部工作资料(包括电子版),需要时有义务配合完成有关后期工作;
(七)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特聘审计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四章 特聘审计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结合特聘审计员的实际情况,提出拟安排参加内部审计工作的特聘审计员名单,并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特聘审计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其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并给予时间保障。
特聘审计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第十四条 特聘审计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期间,人事组织关系不脱离所在单位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解决。
第十五条 特聘审计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期间,确需返回所在单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回,返回时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应当加强对特聘审计员的业务指导,组织有关学习培训,并对其参加内部审计工作和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对积极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特聘审计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八条 特聘审计员在聘期内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五)、(六)款规定,以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于2015年11月9日印发的《农业部特聘审计员管理办法(暂行)》(农财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