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日期】2019.01.17【实施日期】2019.01.17【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
第四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体现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编制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组成编制工作小组,由相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是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以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质量和现场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质量和现场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包括: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工程项目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专项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并制作成便于携带的卡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本项目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应当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
(二)主体内容应当完备,组织体系应当科学合理;责任分工应当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应当合理,应对措施应当具体简明、切实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应当完备,应急保障措施应当可行。
评审后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经项目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相关应急救援单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应当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必要时,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必要时,提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当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评审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编制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对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编制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
1. 封面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
2. 批准页
应急预案应当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
3. 目次
应急预案应当设置目次,目次中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批准页;
---章的编号、标题;
---带有标题的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附件,用序号表明其顺序。
4.印刷与装订应急预案推荐采用A4版面印刷,活页装订。
编审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东北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编:王卓
参编人员:迟欣宇、都京
主审:王政
参审人员:赵剑芒、张长安、宋力、刘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