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工信部政[2019]93号【发布日期】2019.05.06【实施日期】2019.05.06【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行政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效能,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统筹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部内、各通信管理局内承办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审核、发布、更新。
2.强化事前公开。部政策法规司、各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列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列明有关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抽查内容、依据、方式、频次等;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执法证号;同时邀请专家、执法辅助人员随同开展有关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政务服务实体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依法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依法确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推行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研究制定部系统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格式文本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2.规范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根据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环节,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启动音像记录后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明。
3.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是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是部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要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综合应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治宣传、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方面,及时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范行政执法风险。
4.严格管理使用。对于形成的执法过程原始记录,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剪辑、删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过程原始记录不主动公示。形成音像记录后,执法人员要及时导出,避免覆盖、毁损。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执法案卷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明确审核机构。部政策法规司、各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分别承担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自查、形成自查意见,再提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2.确定审核范围和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为: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3.规范审核流程。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随附与法制审核内容相关的全部案卷和合法性自查意见等送审材料。法制审核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在作出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后,与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仍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定。
4.明确审核责任。部和各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其他要求,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1月-5月)
部制定“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部系统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明确工作举措、时间安排、配套措施、预期成果等。
(二)学习宣传阶段(2019年5月-6月)
部政策法规司在行政执法培训中安排“三项制度”学习交流。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开展“三项制度”学习培训,利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
(三)实施准备阶段(2019年7月-8月)
部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做好相应人员、经费、装备、场所配备。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落实准备,明确任务、完善细节、预备实施。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前)
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狠抓工作落实,创新工作机制,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防范化解重大行政执法风险。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部和各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防范化解重大执法风险,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风险有管控、结果有考核。部政策法规司要加强对全系统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各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要作为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部政策法规司会同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等做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三)加强条件保障
部财务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建立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执法装备、经费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建立“三项制度”专项经费,保障“三项制度”日常运转、人员聘用、装备购置、场所配置、政府购买服务等需要。部机关服务局根据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实际需求,配置必要的音像记录场所。推进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
(四)加强队伍建设
部政策法规司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提升执法能力;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适应审核工作任务的法制审核人员,部人事教育司会同政策法规司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的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发挥组织协调保障作用,推动各项任务有序开展、如期推进、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