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水利部【发文字号】办政法[2019]95号【发布日期】2019.05.09【实施日期】2019.05.09【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水利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统筹协调的原则,着力推进水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确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项制度”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全面推行,聚焦水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水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水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公开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公开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水利部组织梳理编制并公开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服务指南、水利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措施、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措施等。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应当主动出示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确公示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三)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本行政区域、本流域有关数据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水利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水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经规范整理后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听证、执法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水利部将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二)规范音像记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水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要结合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执法办案平台等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
(四)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决定做出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是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明确本单位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水利部组织制定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并出台水利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证据是否清楚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案卷整理归档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典型示范和经验推广,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水政监察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工作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实施。水利部研究制定水行政执法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水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水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落实水政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健全水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大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充分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