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文字号】工信部信软[2019]63号【发布日期】2019.03.18【实施日期】2019.03.1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要求,稳步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效应和引领作用、打造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新应用高地、规范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相关工作,符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提高信息消费供给水平、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示范。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特色示范。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行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须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六条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进行示范城市建设。申报城市将信息消费工作列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绩效考核项。
(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支持性政策,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等。
(三)申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增长动力较为强劲,居民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信息消费应用示范基础好、普及度高、推广性强。
(四)申报城市具备较强的信息产业实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活跃,网络覆盖、移动支付、快递物流等基础支撑能力坚实,引导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善。
(五)申报城市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各类活动。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严格总量控制。
第七条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城市重视发展信息消费,有明确的机构推进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结合地方特色进行示范城市建设。
(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良好,实施特色领域支持性政策。信息消费相关工作推广性强。
(三)申报城市在特色领域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
(四)申报城市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特色领域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特色领域的信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等活动。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原则上按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和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个领域总量控制。
第八条 申报城市只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选择一项申报。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可以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资源和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条 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上报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需提供);
(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见附件1)和《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见附件2),相关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或认定的数据为准;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通过后,组织现场答辩,最终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下发文件正式公告,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特色型)”称号。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结果进行集中公告一次。
第四章 示范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顺应新形势、新趋势,建立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相关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重大战略。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获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发展与相关工作联动推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加快推动信息消费工作。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每年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进行复查评估,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继续保留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已获评的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公告退出,撤销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一)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复查评估不合格;
(三)发生破坏信息消费环境的重大事件;
(四)消极应付示范工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
附件2: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
附件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申报书
一、申报城市基础条件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二)信息基础设施情况
(三)信息消费发展总体情况(产业生态、产业规模、新技术应用、新业态新模式等)
(四)信息消费安全保障情况
(五)信息消费市场环境及相关政策(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活动等,可附表)
二、示范城市建设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示范城市建设总体思路
(二)示范城市建设目标
(三)示范城市建设重点任务
三、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XX-20XX)
(一)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或工程
(二)预期成果、风险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工作计划进度及任务分解
四、示范城市建设组织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
(二)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拟开展活动(包括培训、大赛、论坛等)
附件3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是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选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发展实际和发展目标,从信息消费需求、信息消费供给、信息消费环境等维度设计,指导和评价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完善。
一、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情况说明
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既注重信息消费基础支撑条件、总体需求、网络覆盖能力、信息消费供给水平,又突出信息消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强调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同时体现城市环境营造和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的效果,以充分发挥信息消费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等方面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为严格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授予,确保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质量,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由“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组成。“控制性”指标是申报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必须满足的条件。“引导性”指标是申报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应该具备的优选条件。
“控制性”指标包括:
1、制定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工作方案。
2、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不低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1.2倍。
3、已建成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
指标评审满分100分,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审需得分为85分(含)以上。评审过程中必要时需要专家评估。评估重点工作是:1、审核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考察信息消费重点企业的龙头引领作用。3、评价城市信息消费用户体验实际情况。
(二)指标体系
1、指标构成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类型 |
数据来源 |
参考
分值 |
信息消费需求 |
1、消费者购买力 |
定量 |
国家统计局 |
5 |
2、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
定量 |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
4 |
3、流量消费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4 |
信息消费供给 |
4、通信服务发展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4 |
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4 |
6、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 |
新业态新模式 |
7、业务模式创新与技术应用领先性 |
定性 |
示范方案 |
9 |
8、电子政务与公共信息共享情况 |
定性 |
示范方案 |
5 |
基础支撑条件 |
9、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 |
10、行政村光纤覆盖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3 |
11、移动宽带覆盖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4 |
信息消费环境 |
12、政策扶持 |
定性 |
示范方案 |
4 |
13、宣传推广 |
定性 |
示范方案 |
4 |
14、信息消费安全保障 |
定性 |
示范方案 |
4 |
示范工作方案 |
15、发展目标及思路 |
定性 |
示范方案 |
10 |
16、示范工作方案 |
定性 |
示范方案 |
20 |
17、组织保障能力 |
定性 |
示范方案 |
10 |
注:指标1-14基于现状评价。指标15-17基于未来建设评价。
2、指标计算方法与说明
(1)消费者购买力:反映城市信息消费者对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的潜在购买能力。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评分方法: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1.5倍以上的,得5分,1.4
(含)-1.5倍的,得4分,1.3(含)-1.4倍的,得3分,1.2(含)-1.3倍的,得1分。)
(2)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反映城市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的消费水平。电子商务是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交易模式。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快递业务量”。
(评分方法:人均快递业务量≥25件,得4分;15件≤人均快递业务量<25件,得3分;10件≤人均快递业务量<15件,得2分,人均快递业务量<10件,得1分。)
(3)流量消费水平:反映城市对数据流量的需求和消费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每户每月上网流量(DOU)。
(评分方法:DOU≥全国均值1.2倍,得4分;全国均值1.1倍≤DOU<全国均值1.2倍,得3分;全国均值≤DOU<全国均值1.1倍,得2分;DOU<全国均值,得1分。)
(4)通信服务发展水平:反映城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基础电信业务和通信服务发展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基础电信业收入(基础电信业务收入/城市常住人口)。
(评分方法:人均基础电信业收入≥1000元,得4分;800元≤人均基础电信业收入<1000元,得3分;500元≤人均基础电信业收入<800元,得2分;人均基础电信业收入<500元,得1分。)
(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水平:反映城市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城市常住人口)。
(评分方法:人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1万元,得4分;0.6万≤人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1万元,得3分;0.3万≤人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0.6万元,得2分;人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0.3万元,得1分。)
(6)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水平:反映城市在通信设备行业、计算机行业、家用视听行业、电子元件行业等电子信息制造业的运行情况和发展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城市常住人口)。
(评分方法:人均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1万元,得3分;0.6万≤人均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1万元,得2分;人均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0.6万元,得1分。)
(7)业务模式创新与技术应用领先性:反映城市在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工作中,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新型智能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的业务模式创新,数字家庭应用、数字创意内容服务、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社区服务等信息消费新业务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水平,新型信息服务业态、跨领域融合的产业发展情况。荣获上一年度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情况。
(评分方法:按照业务领域方向广度和深度、业务模式创新性、发展规模和业界影响力,多领域在全国或行业内其商业模式、业务形态、新技术应用的领先程度给分。荣获上一年度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每一个加1分,最多加4分。总分不超过满分9分。)
(8)电子政务与公共信息共享情况:反映城市在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和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情况,包括政务数据上云条目占比,政府在线服务能力,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社保、公共安全等方面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网站提供信息无障碍情况。
(评分方法:政务信息化水平、政务云平台支撑能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模与应用水平等服务能力描述占3分,政务数据上云比例≥80%,得2分,60%≤政务数据上云比例<80%,得1分,政务数据上云比例<60%,不得分。)
(9)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反映城市落实网络提速效果和拓展光纤宽带接入服务的情况。
(计算方法:比值=全市上一年度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数/总宽带接入用户数。)
(评分方法:比值≥70%,得3分;60%≤比值<70%,得2分;比值<60%,得1分。)
(10)行政村光纤覆盖水平:通过城市所辖行政村光纤覆盖能力,从网络侧反映城市电信普遍服务情况和支撑信息消费发展的固定网络发展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行政村通光纤宽带比例。
(评分方法:比例=100%,得3分;98%≤比例<100%,得2分;比例<98%,得1分。)
(11)移动宽带覆盖水平:通过城市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反映城市在移动通信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水平和覆盖能力。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4G网络覆盖行政村的比重。
(评分方法: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100%,得4分;98%≤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100%,得3分;95%≤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98%,得2分;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95%,得1分。)
(12)政策扶持:反映城市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情况,以及资金、人才等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化、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领域的配套政策情况。
(评分方法:按照出台政策与信息消费相关领域关联程度、是否体现本地特色等内容给分,满分4分。)
(13)宣传推广:反映城市在贯彻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工作中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节、信息消费体验周、信息消费城市行、信息消费技能培训、信息消费竞赛等活动开展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等推进工作,以及是否开通微信、微博、网站等专属宣传推广渠道。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已经开展了常态化信息消费宣传推广活动,综合考虑活动规模、效果、价值,是否拓宽宣传推广渠道等内容给分,满分4分。)
(14)信息消费安全保障:反映城市在互联网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产业支撑能力建设的工作情况、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居民使用信息消费安全产品的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出台保障信息消费环境的规划与政策等情况。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已经开展了互联网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产业支撑能力建设、制定营造信息消费安全环境的配套政策等内容给分,满分4分。)
(15)发展目标及思路:根据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反映城市在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目标和定位是否明确、突出、有特色,工作思路和发展路径是否清晰、可行,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重点、有特色、有创新。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有明确的、可量化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或分领域)目标给分,满分5分。目标和思路是否清晰给分,满分5分。)
(16)示范工作方案:包括重点任务、特色示范项目或工程、预期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
(评分方法:工作重点任务是否明确给分,满分5分。特色示范项目或工程是否细化、可落地给分,满分5分。预期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科学合理给分,满分5分。是否有明确责任主体、分年度的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给分,满分5分。)
(17)组织保障能力:包括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拟开展活动等。
(评分方法:是否有明确信息消费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给分,满分5分。是否计划开展信息消费论坛、培训、研讨会、体验中心等宣传推广活动给分,满分5分。)
二、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情况说明
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在注重释放信息消费需求潜力、提升产业供给能力和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同时,重点突出城市在特色领域的创新发展情况、环境营造和宣传推广活动的效果、在特色领域的示范推广价值和可行性。
严格控制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的数量。当特色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达到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评估要求时,可申请晋级为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并按照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要求申报。
指标评审满分100分,评审需得分为85分(含)以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评估重点工作是:1、审核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考察信息消费特色领域重点企业的龙头引领作用。3、评价城市信息消费用户体验实际情况。
(二)评价指标体系
1、指标构成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类型 |
数据来源 |
参考
分值 |
信息消费需求 |
1、消费者购买力 |
定量 |
国家统计局 |
5 |
2、流量消费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5 |
特色领域发展情况 |
3、领先性 |
定性 |
示范方案 |
5 |
4、经济社会效益 |
定性 |
示范方案 |
15 |
5、可推广性 |
定性 |
示范方案 |
5 |
6、政策扶持 |
定性 |
示范方案 |
5 |
7、特色活动 |
定性 |
示范方案 |
5 |
基础支撑条件 |
8、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5 |
9、行政村光纤覆盖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5 |
10、移动宽带覆盖水平 |
定量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5 |
特色示范工作方案 |
11、发展目标及思路 |
定性 |
示范方案 |
10 |
12、示范工作方案 |
定性 |
示范方案 |
20 |
13、组织保障能力 |
定性 |
示范方案 |
10 |
注:指标1-10基于现状评价。指标11-13基于未来建设评价。
2、指标计算方法与说明
(1)消费者购买力:反映城市信息消费者对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的潜在购买能力。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评分方法: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1.3倍以上的,得5分,1.1(含)-1.3倍的,得3-5分,1(含)-1.1倍的,得3分及以下。)
(2)流量消费水平:反映城市对数据流量的需求和消费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每户每月上网流量(DOU)。
(评分方法:DOU≥全国均值1.2倍,得5分;全国均值1.1倍≤DOU<全国均值1.2倍,得4分;全国均值≤DOU<全国均值1.1倍,得3分;DOU<全国均值,得1分。)
(3)领先性:反映城市所申报的特色领域在全国或行业内其商业模式、业务形态、新技术应用的领先程度。
(评分方法:按照城市所申报的特色领域在全国或行业内其商业模式、业务形态、新技术应用的领先程度给分,满分5分。)
(4)经济社会效益:反映城市所申报特色领域的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带动程度。
(评分方法:特色领域产业规模、对当地GDP贡献程度、关联产业的带动能力、对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就业拉动、对行业信息化水平提升等方面的贡献,满分15分。)
(5)可推广性:反映城市特色领域所作出贡献的推广意义和复制意义。
(评分方法:按照城市示范方案的可推广价值等内容给分,直至满分5分。)
(6)政策扶持:反映城市在信息消费特色领域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情况和保障情况。
(评分方法:按照出台政策与信息消费特色领域关联程度、是否体现本地特色等给分,满分5分。)
(7)特色活动:反映城市在贯彻落实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工作中,围绕特色领域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技能培训、信息消费竞赛等活动。是否开通微信、微博、网站等专属宣传推广渠道。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已经开展了信息消费特色宣传推广活动,综合考虑活动规模、效果、价值,是否拓宽宣传推广渠道等内容给分,满分5分。)
(8)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占比:反映城市落实网络提速效果和拓展光纤宽带接入服务的普及情况。
(计算方法:比值=全市上一年度100M及以上宽带接入用户数/总宽带接入用户数。)
(评分方法:比值≥70%,得4-5分;60%≤比值<70%,得3-4分;比值<60%,得3分以下。)
(9)行政村光纤覆盖水平:通过城市所辖行政村光纤覆盖能力,从网络侧反映城市电信普遍服务情况和支撑信息消费发展的固定网络发展水平。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行政村通光纤宽带比例。
(评分方法:比例=100%,得5分;98%≤比例<100%,得3-4分;比例<98%,得3分以下。)
(10)移动宽带覆盖水平:通过城市4G网络覆盖行政村的比重,反映城市在移动通信网络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水平和覆盖能力。指标采集项为全市上一年度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
(评分方法: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100%,得5分;98%≤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100%,得3-4分;4G网络覆盖的行政村比重<98%,得3分以下。)
(11)发展目标及思路:根据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反映城市在推动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中的目标和定位是否明确、突出、有特色,工作思路和发展路径是否清晰,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重点、有特色、有创新。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有明确的、可量化的总体目标和分阶段或分领域目标给分,满分5分;目标和思路是否清晰给分,满分5分。)
(12)示范工作方案:包括重点任务、特色示范项目或工程、预期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
(评分方法:按照工作重点任务是否明确给分,满分5分;特色示范项目或工程是否细化、可落地给分,满分5分;预期成效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科学合理给分,满分5分;是否有明确责任主体、分年度的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给分,满分5分。)
(13)组织保障能力:包括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拟开展活动等。
(评分方法:按照是否有明确的信息消费组织管理及工作机制、拟出台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给分,满分5分;是否计划开展信息消费论坛、培训、研讨会等宣传推广活动给分,满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