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9.05.10【实施日期】2019.05.1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监察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全面推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统筹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事前告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称、执法范围和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号等。
(2)职责权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权责清单列明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
(3)执法依据。监察执法所依据的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的内容、抽查主体、抽查依据等。
(6)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相关内容。
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在官方网站开辟公示栏、办事大厅等平台进行公开,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
1.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亮明身份、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2.因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需要临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时,以及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3.推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官方网站设立政务服务窗口的,应在窗口公示岗位信息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区域监察分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执法公示要求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监察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各种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监察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后公开。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项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推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样式文本,并研究制定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和模板,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的适用,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的制作。
2.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监察执法。
3.现场检查前,必须明确监察事项和内容,并据此制作《检查方案》。监察执法各环节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不得缺失和遗漏;严格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执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参考执法文书模板制作执法文书,用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违法违规行为描述汇编》,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规范音像记录
1.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在煤矿井下的各类执法活动,必须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必须使用能够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且满足井下防爆相关要求的记录设备。
2.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监察执法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做到证据采集合法,证据确凿,证据链闭合。
3.建立监察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及时上传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或储存在专用存储器集中管理。
4.使用法言法语及规范的文明用语进行音像记录,客观、真实反映执法活动有关信息。
5.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监察执法实际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
1.监察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监察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察执法真实情况、体现监察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有据可查。
监察执法档案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无立案、无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档案,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安全管理意见书)档案等。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3.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将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监察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
1.开展执法文书审查、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和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等活动,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同时,及时发现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改进工作,依法公正维护监察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
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监察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监察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全面推行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监察执法决定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法制审核;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可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4.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本单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可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1.作出重大监察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监察执法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需要现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的,可先执行相关措施,后进行法制审核。
2.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或对煤矿罚款5万元以上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的;
(6)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
(7)对当事人不履行监察执法决定的加处罚款等措施的;
(8)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执法决定的;
(10)其他需要审核的监察执法决定。
3.制定本单位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有效;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监察执法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处理呈报书》和重大监察执法决定建议,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3.监察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应对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也可以调查取证。
3.监察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与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监察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5.监察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监察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监察执法决定错误,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细化工作措施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配套措施,修订完善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等,形成监察执法三项制度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监察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三项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监察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具体要求,营造推进落实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督促检查
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问责。
(六)提高信息化水平
抓住当前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利契机,将三项制度纳入全面推行监察执法信息化总体工作,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综合信息系统有效应用,提高监察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