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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发文字号】公法制〔2020〕1009号【发布日期】2020.08.21【实施日期】2020.08.21【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扣押清单》《查封/解除查封清单》7个法律文书式样进行了修改,补充了《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3个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律师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等权利,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进行修改。根据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说明的内容;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内容;在这两种文书中均增加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要简要写明相关情况的要求。

(三)对查封、扣押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完善。为了防止随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单》《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增加了“法律文书号”。

(四)新增了法律文书式样。为规范取保候审执行和鉴定活动,新增加了《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3个法律文书式样。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学习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及时学习,熟悉掌握此次修改和补充法律文书式样的具体内容和制作使用要求。

(二)确保规范使用。此次对法律文书式样的修改和补充,体现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出现执法问题。特别是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对于涉案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扣押。扣押财物、文件的,要在《扣押清单》中填写《扣押决定书》文号;如果是在执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过程中进行扣押的,应当填写《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号,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在《扣押清单》中填写该法律文书号。对于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单》中填写《查封决定书》《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号。

(三)做好办案信息系统中法律文书的更新。请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新式样对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更新。对公安部未制定统一法律文书式样的,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法制局。

附件1-3:

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附件4-5:

4.提请批准逮捕书

5.起诉意见书

附件6-7:

6.扣押清单

7.查封/解除查封清单

8.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律师

9.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10.不准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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