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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发布日期】2020.10.30【实施日期】2020.10.30【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律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一)备案情况说明;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五)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第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依法审慎履职,根据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材料,结合经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范围以及经营相关证券业务条件等,为相关分支机构颁(换)发或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整改。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第十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年度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律师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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