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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公通〔2021〕17号【发布日期】2021.11.02【实施日期】2021.11.02【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城的通知》(司办通[2021]69号)要求,现对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执业区城放宽至本省、自治区行政区划。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事务)是指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公证事项之外的公证事项(事务)。

二、对于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事务),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仍为设区的市的辖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需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城。具体包括:继承、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合同(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现场监督(包括拍卖、招标、开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律师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等实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可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各地要按照上述审核意见,制定本地区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按行政区划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机构提供远程视频公证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和要求;涉外公证业务应当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机构办理。要密切关注执业区域调整后各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鼓励和倡导公证机构通过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公平竞争,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执业秩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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